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依照北京教育考试院《2010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类型为高中起点升专科。
第三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在职、从业人员及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和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以外的社会其他人员。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
第四条 我院2010年成人高等教育开设法律事务(律师事务)一个专业,计划50人。
第五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采取业余学习形式。
第六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学习时间为2.5年,学习期间的面授、辅导一般安排在周六、周日。上课地点在校本部(朝阳区管庄南街1号)。
第七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不设置专业课加试。
第八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照北京市成招办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招生计划、分专业依考生第一志愿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生。
第九条 当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录取已满额时考虑其第二志愿专业。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录取控制线。经调剂录取后仍不足开班人数,予以停办,已上线考生转至其第二志愿院校或由北京市成招办调整至其他院校录取。
第十条 按学校所属地的原则,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收费标准为:业余学习2600元/学年,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北京市成招办负责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杨闸。邮编:100024。招生办公室地址:教学楼102室。咨询电话:65750431、65750417。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我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